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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毁林开路、种菜、搭盖......他们将面临这样的后果

泉州中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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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林草兴则生态兴。近年来,泉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唱响司法护航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引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主旋律,落实生态司法预警机制,高质高效审结了一批涉林司法案件。

“世界森林日”到来之际,泉州中院特选取8个涉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以案释法、以案宣教,以案预警,以期教育引导全社会共护绿水青山、共建绿色家园。


今天,一起来了解3个与非法占用林地有关的案例。



案例-1

毁林开路 “此路不通”

——王某1、王某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01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1、王某2等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他人使用挖掘机在某山场占用林地修建公路,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该山场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6.83亩,其中生态公益林15.885亩。王某1、王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阶段,王某1、王某2分别预交罚金10000元、5000元,主动与某村委会签订《森林管护协议书》,约定对在占用林地路段新种植的树苗进行管护,存活率不低于95%并自愿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林业碳汇172吨。

02

裁判结果

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共同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案发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预交罚金,且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主动与村委会签订《森林管护协议书》,承担了部分生态修复、补偿责任,有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判处王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某2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当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王某1、王某2发出《林木抚育管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严格按照《森林管护协议书》履行森林管护责任。

03

法官说案

本案系全市首例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指引(试行)》审结的案件。本案中,由于路面部分被硬化无法测算碳汇损失量,在此情况下,安溪县人民法院向两被告人告知其负有的修复受损森林资源及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的义务并阐明相关法律后果,引导两被告人自愿认购172吨碳汇,履行了部分生态修复义务。在该案审理中,安溪县人民法院坚持生态损害与责任承担相结合、生态修复优先与赔偿碳汇损失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出了以“刑事制裁+司法禁令+碳汇补偿”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司法创新举措,对护航绿色发展、倡导绿色价值、引领绿色生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

毁林种菜  

裁判确保林地姓“林”

——王某非法占用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1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林业部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开发建设农场种植胡萝卜、西瓜等农作物为由,对其承包的47.15亩地块上的林木陆续砍伐完毕并挖掘平整林地,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02

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非法占用并毁坏农田防护林地4.87亩,其他林地1.75亩,其中一项数量达到防护林地数量标准(五亩)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防护林数量标准(五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王某因破坏生态造成林业资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令王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03

法官说案

林地虽然也属广义上的农用地,但其本姓“林”而不姓“农”。未经批准,擅自把林地改成菜地,也为法律所不许。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例-3

临时搭盖

裁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护林 

——李某诉安溪县林业局行政处罚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原告李某在未办理林地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安溪县某山场自家茶园占用林地临时搭盖。被告安溪县林业局于2021年12月24日对李某的该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李某进行询问,李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安溪县林业局还于同日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后于当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占用的林地面积625.07平方米。2022年1月4日,安溪县林业局向李某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李某于同日签收。2022年2月17日,安溪县林业局向李某作出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李某于当日签收,并在《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上明确签署“不听证”。2022年3月14日,安溪县林业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李某。李某于同日签收后不服提起诉讼。

02

裁判结果

永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林地625.07平方米用于临时搭盖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安溪县林业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认定李某实施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给予李某行政处罚前,履行了询问、取证、告知等程序,符合法定程序,所作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案

森林在国家经济建设、生态保护、生态平衡中都有着重要的战略作用。但在庞大人口的压力下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森林的破坏现象仍然存在,必须运用法治手段来防控和规制。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利用行政处罚来惩治危害林地资源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彰显打击违法促进守法、合力保护绿水青山的鲜明导向。


供稿:生态庭

整理:张文平、庄丹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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